近年来,企业与职工竞业限制纠纷频频引发争议:要求所有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推行竞业限制低补偿高罚款经济补偿、设定竞业限制期限上限等。竞业限制是公司与其员工之间达成的要求他们保护商业秘密的协议。劳动合同终止期间或者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受雇于与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部门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不得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哪些类型的工人受到竞业限制限制?企业如何为员工提供经济补偿,保障员工在非竞业期间就业和择业的合法权益?在防止企业阿布的同时竞业限制出台后,企业如何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局发布了《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负责人回答了读者提问。问:一些企业随意界定商业秘密,对员工设置竞业限制,影响员工的就业选择和职业发展。竞业限制应当如何合规实施?答:指导方针很明确。公司实施竞业限制时,必须首先确认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性质和范围。商业秘密是一般不为人知的、具有商业价值并且企业已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技术、商业或者其他商业信息。商业的行业内众所周知或者惯例并且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公司不应将不知道或无法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纳入竞业限制范围内。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根据不同公司的情况,除了大量员工外,无法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保安人员、前台人员也可能被列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竞业限制范围。对此,本指南建议仅掌握本行业常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仅在工作场所接触公司一般业务信息的员工应保密。我们明确表示,有没有义务。公司与他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需要保密的,必须事先告知理由,并说明必须保守的具体商业秘密。一些公司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与工人签订不平等的竞业禁止协议。例如,可以任意扩大禁工范围,不考虑与公司是否存在竞争,也不考虑工人获得的经验、技术、客户信息等的新旧程度。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为两年,这代表了劳动力资源的浪费。针对这些问题,指导意见指出,企业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签订不公平的竞业限制协议。关于工作限制的范围和领域,需要与员工达成合理的协议,并考虑到公司的业务范围、业务能力以及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了解情况等,并尽可能具体、明确地协商工作限制范围。一般来说,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则不能在国家或全球层面缔结协议。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根据员工涉及的保密程度和商业秘密的时效合理确定。问:一些企业应避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非竞争性约束的经济补偿,补偿应如何合理确定?答:金钱赔偿是公司对员工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违约金是员工不遵守竞业限制协议时公司需要支付的金额。实践中,一些企业同意工人支付固定工资。经济赔偿过低,而接受的损害赔偿金过高。有些公司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它已经包含在工资中。 《指导意见》明确,企业对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应当根据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和商业价值、用工范围、劳动者在职期间的报酬水平以及对劳动者职业选择和职业发展的影响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经济补偿。企业每月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一般不低于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12个月职工平均工资的30%,并且不超过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职工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一年的,每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职工平均工资的50%。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及时向劳动者支付每月货币报酬,不得以报酬已包含在劳动者日工资或者奖金中为由拒绝支付。此外,如果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或者以各种方式规避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可以要求员工按照约定支付赔偿金,并要求员工继续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泄露商业秘密的经济补偿合理确定。公司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费用。一般不超过经济补偿金总额的五倍。问:部分企业与职工因竞业限制发生劳动争议。相关矛盾该如何解决?答:根据指引,企业与员工因不具备劳动能力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无法协商或者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解决。公司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未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人民日记》(2025年11月14日,第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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